一、離婚房產需要過戶嗎
在處理離婚財產分配問題中,關于房產是否須要辦理過戶手續,將取決于以下幾種具體情況:
首先,無論選擇何種方式來解決離婚事宜,倘若涉及到房產所有權的改變,通常情況下都需進行相關過戶手續,不動產的設立、變更、轉移以及消失,均必須依照法律程序進行登記注冊,才會具有法律效力。
反之,如未經注冊,便不會產生法律效益,但法律對此另有特殊規定的情形除外。
其次,針對離婚后房產過戶的情況,則需要進行產權分割的登記操作。
此外,假設一方向另一方贈予房產,即便是婚姻生活已經走過許多個春秋,只要房產尚未完成過戶手續,那么給予方仍然有權撤回其贈予行徑。
再者,對于尚有共同所有的房產的夫婦來說,在離婚之時必然面臨著房產分割的問題。
假如其中僅有單方面希望保留房產,那就應該支付給對方應獲得部分價值,此時,自然需要進行相應的房產過戶手續。
然而,如果夫婦雙方暫時沒有想到如何進行房產分割,他們亦可以保持房產的共同所有狀態,并不必特意辦理房屋過戶。
最后,當夫妻一方單獨擁有房產的時候,原則上無須進行分割,更加無需辦理房產過戶手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離婚房產分割新規定是什么
一、對于夫妻共有的房產,如何分割首先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二、如果是該房產是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的,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一般認定為產權登記方的個人財產,夫妻二人共同支付的貸款及房屋相對應的財產增值部分屬于共同財產,離婚時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三、如果房產屬于夫妻一方婚前財產的,婚后并未加上配偶的名字,那么離婚時配偶無權分割該房產。《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