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進行貸款買房是怎樣確定所有權的
婚前進行貸款買房,所有權的確定:
1、一方婚前購買房屋,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所有權是夫妻雙方。
2、一方婚前購買房屋,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自己的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自己名下的,所有權是夫妻個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執行有抵押權的房產后貸款怎么來償還
房產抵押被強制執行的,原房主不需要繼續還貸款,房子和原房主不再有任何關系,一般房產的拍賣所得優先償還房貸的債權。
對于抵押貸款,依照法律規定,債務人到期無法償還銀行貸款,銀行有權通過法院拍賣抵押物并依法優先受償,不足的部分,銀行有權繼續向貸款的單位或個人追償。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權、質押權或留置權的財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財產拍賣、變賣后所得價款,應當在抵押權人、質押權人或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后,其余額部分用于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
所以,已經設定擔保的財產,法院是可以強制執行的。對于法院依法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處置擔保權人享有擔保物權的被執行人的財產,擔保權人可以也應當向法院說明擔保權人對被查封;
扣押的被執行人財產,已經以什么樣的擔保方式設定了擔保,享有抵押權或質押權、留置權,并提供相應的證據供法院審查,向法院提出依法以該財產價款優先受償的請求。
《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不動產、有登記的特定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拍賣成交或者抵債后;
該不動產、特定動產的所有權、其他財產權自拍賣成交或者抵債裁定送達買受人或者承受人時起轉移。